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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村里要分补偿款继子女有资格吗

发表于2014-06-26
标签:户口 宅基地 条件 落户 征地补偿 


有一位亲戚在上世纪90年代结婚,当时他的妻子是再婚,带来了一儿一女,虽然婚后他们再没有生育其他子女,但一家人相处在一起其乐融融,一子一女对他十分孝敬。不过令亲戚感到遗憾的是,虽然孩子们当年都随母亲到了亲戚所在的村,长期在该村生产、生活,却一直被村干部以种种原因,不予分配村集体股份,也不能像其他村民一样享受村民待遇。最近,亲戚听说村子里有一笔征地补偿款要分。于是,他再次找村干部询问继子女能否参与此次分配,没想到村干部说,因为这两个孩子不是我亲戚亲生的,所以不能参与分配。

  亲戚说,这两个孩子随母迁入本村时都刚刚几岁,这些年一直随他们夫妻生活居住,至今本村都已经20多年了,由于他没有其他子女,他待继子女如同己出,这两个孩子也都是知道感恩的人,一家人的关系和美,是村民眼里的“幸福之家”,村干部甚至常以他家的事例村民,一直赞赏有加。惟独在村民待遇这件事上,村干部的观念一直转不过弯来。亲戚想知道,村干部有权以非其亲生子女为由,剥夺其继子女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资格吗?

法律解读: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完全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继子女一直随其长期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关系相同。同时,继子女长期在该村生产、生活,与该村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一般应认定同亲生子女一样,享有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资格不该仅因为其继子女身份而被歧视和剥夺。

  在当前法律未出台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统一的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判断是否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宜在尊重村民自治的情况下,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条件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再根据具体案件,综合考虑户籍流转、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生产与生活基础、工作及身份情况、农村城镇化进程及变迁等因素,做出客观判断,而不能仅以是否亲生子女等因素,武断地将本村村民的继子女排除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

发表于2014-06-26

对 法律还是很公正的

发表于2014-06-26

这种纠纷太多了。。继父继母怎么也没亲爸亲妈亲

发表于2014-06-26

这个问题 我们村也遇到过 。。闹得不可开交╮(╯▽╰)╭

发表于2014-06-26

支持法律

发表于2014-06-26
熙悦2号,您好!您所发的帖子“村里要分补偿款继子女有资格吗”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4-06-26

弱势群体的过 村干部懂个球啊

发表于2014-06-27
欺软怕硬,来点厉害的
发表于2016-06-28

合情合法,可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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